记者李自强通讯员李晓燕
9000多元购买的手机乘坐出租车后丢失,乘客通过手机公司回函等确定丢失手机位于出租车司机所在的黄岛区某小区。乘客报警后,出租车司机承认处置过涉案手机,但称是通过收购二手手机方式获得手机,否认拾得手机,且手机已经转卖无法返还。随后,乘客将司机告至法院,最终经黄岛法院审理,出租车司机被判赔偿乘客手机折价款7600元。
2022年6月17日,张某花费9320元购买一部手机。2022年8月13日张某乘坐出租车司机李某名下出租车,后发现手机遗失,次日张某前往派出所报警,并通过某手机公司回函等初步确定丢失手机在黄岛区某小区。手机公司回函显示手机丢失后,最先登录的是出租车司机李某,李某居住地与回函显示的手机所在小区一致。张某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联系到李某,李某经营一家手机店,其承认2022年8月曾经处置过涉案手机,但称是通过收购二手手机方式获得手机,否认拾得手机,且手机已经转卖,不同意返还也无法返还手机。张某向黄岛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立刻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以同等价值赔偿。
黄岛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拾得手机并处置,虽然处置手机与拾得手机系两个独立事实,被告李某承认涉案手机确系其8月处置,不能直接认定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但原告手机丢失后,手机定位在被告李某居住的小区,被告李某也未提供涉案手机合法来源的证据,亦未对使用QQ号登录涉案手机两天时间做出合理解释,综合前述事实,法院认定涉案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具有高度盖然性。
因涉案手机现无法原物返还,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折价款。因原告手机在遗失时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参考该型号二手手机的价格,法院酌定被告赔偿。最终,黄岛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出租车司机李某被判赔偿原告手机折价款76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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